关于申报山东省第二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的通知
2022-05-30 浏览次数:531

各科室、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提高药事服务质量,保障临床基本用药的供应与合理使用,经研究,确定开展第二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以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为人群监测重点,以重大疾病、慢性病等为疾病监测重点,重点围绕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临床使用量大或关注度高的药品等,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充分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参照《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试行)》有关要求,选择一种药品,围绕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6个维度进行科学规范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数据整合分析与综合研判。

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主体作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或牵头搭建工作团队,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和临床用药需求,开展优势病种用药的持续性综合评价,制定评价结果转化可行路径。

鼓励各市建立由一家三级公立医院牵头,多家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的市级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团队,强化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在慢性病人群中长期使用的疗效与安全性、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与可及性等的评价研究,完善药学服务体系,更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综合性或专科医院,有较强科研实力和研究基础,并能够为本单位立项项目每项提供不低于2万元的补助经费。

(二)申报人员

1.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在职职工。

2.第一申报人应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学术水平,有相关研究基础和经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满2年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工作满2年的在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每人限报1个项目。

3.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等申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给予立项支持;学科带头人或硕士生导师可优先考虑给予立项支持。

4.原则上每人承担一次医院匹配经费≥1万元项目(博士启动基金、临床研究项目除外),医院已匹配经费≥1万元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医院层面不再给予经费匹配,所需经费从重点学科经费或者院内可支配经费≥10万元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列支,经相关学科带头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步提交经费承诺书签字扫描件(附件3)。

(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申报不予受理∶

1.有厅局级及以下未结题的;

2.有曾经终止/中止项目记录、延期多年未结题的;

3.已申报2022年度潍坊市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2022年度市卫健委科研项目、2022年度山东省中医药项目等其他厅局级及以下限额项目的;

4.同一个项目以往未获得推荐、主要内容未做调整重复提交者。

5.项目组成员在以往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中有违背科学和伦理道德原则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者。

(三)其他

1.本次项目申报不需对项目进行查新。

2.申报项目必须经单位同意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报送。

3.申报资料不完整者或纸质材料与电子版不符者视同无效申报处理。

4.本次申报采用限额申报方式,全院限报3项

5.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下午4点前发送《山东省第二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申报书》电子版(附件1)、汇总表(附件2)、经费承诺书签字扫描件(附件3),发送至教研部邮箱wyfykyk@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二)院内初评医院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将提交第三方项目查重、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最终推荐项目。

(三)最终报送。院内评审通过后,通知项目负责人修改完善后提交《山东省第二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申报书》(附件1)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附件:1.山东省第二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申报书.docx

2.申报汇总表 -挂网.xlsx

3.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承诺书.doc


教研部、药学部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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